导游考试政策与法规考点:合同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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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导游考试政策与法规考点:合同原则

  1、平等原则

  即“法律地位”的平等,其包括三层涵义:

  A.身份平等(合同当事人没有高低、贵贱、从属之分。只有身份平等,才能做到法律上事实的平等,但身份平等是历史范畴,随历史发展而发展)

  B.自愿原则的前提条件(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)

  C.“机会”平等而不是“结果”的平等。

  2、自愿原则

  即“意思自治”原则,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,其基本特点是“自主参与”与“自负责任”。此原则在《合同法》中表现为6个方面:

  A.缔结合同自愿。

  B.自愿选择当事人。

  C.自愿约定合同内容(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)。

  D.自愿选择合同方式。

  E.自愿协议补充、变更、解除合同。

  F.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。

  自由并非绝对,自愿原则也受限制,一般存在两种情形:

  A、“缔约强制”(对广大消费者而言,泛指不特定对象,如厂家出厂产品的质量合同)

  B、“强制规范”(旅游合同中的旅游保险、明确服务质量的条款等。如上海旅行社苏州清明扫墓游保险纠纷案例分析)

  3、公平原则

  即“公平正义”的原则,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,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,可弥补法律的不足。

  A.同“显失公平”对照(“显失公平”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,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情形。如甲为乙提供旅游工艺品,一般为预付款形式,后改为定金,而甲为盲人,签字无效案例分析)

  B.给付等值,合理分配风险和负担(主观等值为主,客观等值为辅(如“定式合同”);在胁迫、欺诈、乘人之危的情况下,由客观等值原则处理)

  4、诚实信用原则

  即“帝王原则”,贯穿于合同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,甚至合同终止以后全部过程。

  例如:在合同的订立阶段,尽管合同尚未成立,但有缔约联系,负有“附随义务”,如果造成一方当事人的“信赖利益”的损失,应当承担“缔约过失”责任。

  案例:金德说法《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》

  缔约过失是一种合同前的责任,即合同未能签定导致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责任。如,假借订立合同,恶意进行磋商;隐瞒重大情形或提供虚假情况(旅行社出境代理问题等)。

  5、合同效力原则

  即合同依法成立,即产生法律效力,受法律保护。注意: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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